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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法律制度
篇一:印尼法律制度概论
印尼法律制度概论
第一章 宪法
一、宪法
印尼最根本的国家法律依据是1945年8月17日独立日之后宣布颁布的《1945年宪法》。该部宪法当时基本上只是个草案,其实在日本投降前的几个星期内由独立筹委会(Independence Preparatory Committee)匆匆草拟的。虽然宪法制定的匆忙,但是应注意的是宪法是一个主权共和国的产物。1945年宪法作为一个现代国家的临时法律框架是非常有弹性,其在特定的时间内受各种政治力量控制而被作出各种解释。除了构建起国家的主要结构,1945年宪法还包含了有关公民和政府之间关系的几项规定,但留下了有关公民和国家间权利和义务这一基本问题成为空白。从1945年至1959年由国家宪政框架引发的政治角力即非源自于宪法的含糊不清,也非由于法律对行政权力的严重依赖,而是对有关国家自身性质的严重分歧。
宪法从1999年到2002年进行了四次修订;在此之前的一系列修宪活动,学者通常将其分为三个不同的时期,即1945-1949年(自由民主时期),1959-1966(民主引导时期),以及1966年至1998年(新时期)。第一次修订是在1999年10月19日,第二次修订是2000年8月18日,第三次修订是2001年11月9日,第四次修订是在2002年8月10日。 相比其他国家(如美利坚合众国),印尼一年一度的宪法修订均是紧张的宪政改革时期。美国在200多年的时间里只有27个修正案,平均每8年只有1个修正案。宪法的基本前提是“主权在民”,在此期间印尼社会普遍认为本国宪法并没有发挥出其本应有的民主制度的功能,所以这就成为了宪法改革的基本动力。这些修正案的起草主要是为了解决现行宪法规定中的缺陷,这些缺陷主要是政治体系过于行政化,宪法的规定模糊以及授权制度的滥用。
二、立法
首先,在印尼的立法机构主要是指众议院(简称DPR)。众议院在2004年前后有一个最显著区别,即是其成员的产生方式。现在众议院成员是直接由选民选择产生的。但是在2004年以前,一些众议院成员是由总统和其他政党任命的。选民们不能够直接在大选中选择自己支持的DPR成员,只需要选择一个政党而不是个别候选人来代表自己的愿望。很明显,那时众议院的主要任务从来没有能够得到充分执行,它既不民主,也不能代表人民的愿望。随着苏哈托政权在1998年秋天结束,众议院借着这个机会迅速成为一个相当强大的国家机构。
目前,众议院虽然包括了各政党的成员,然而这些成员直接由各自的选区选举产生,DPR(2004-2009届)由550成员组成,每个成员任期5年。DPR依法具有3个主要功能:即起草法案和立法,预算和监督职能。不过,宪法法院首席大法官Jimly Asshidiqie曾表示DPR的主要功能还包括通过有关部门赋予其采取并作出政治决定的权力来代表人民群众的意愿。
DPR被赋予的主要权力和权限如下:
* 众议院在充分讨论后起草法律草案;
* 讨论并通过暂行条例(Interim Law)或替代法案(Law in Lieu of Law);
* 接受并讨论区域代表委员会( Regional Representatives Council ,简称DPD)提交的特别议题的议案;
* 审议DPD对国家预算草案的建议以及议案中涉及到税务,教育,宗教的内容;* 充分考虑DPD的建议后,执行国家预算;
* 监督法律的实施,国家财政预算和政府的各项政策;
* 讨论和跟进观察由DPD递交的,涉及到地方自治,地方区划的建立、扩大和整合,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自然资源和其他经济资源,国家预算、税收、教育和宗教实施等法
律的执行情况;
* 充分考虑DPD的建议后,选择国家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 讨论和跟进观察由国家审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资金的使用情况;
* 同意总统关于选举和终止司法委员会成员的决定;
* 由司法委员会推荐并经总统同意后,批准最高法院大法官候选人;
* 选择三名宪法法院的候选法官,并提交总统确认;
* 批准总统的宣战、媾和并与任何其他国家签订协议的决定,以及批准总统签署涉及国家财政负担的政策(和/或法律)或者对人民生活产生广泛而重大影响的国际条约;* 批准总统任命的大使,接受外国大使,并批准总统提议的大赦和特赦;
* 听取、选择、收集并坚持完成人民的意愿;
* 执行由法律授权的其他活动。
为了实现这些功能,DPR作为一个机构拥有如下几项权利:质询,调查以及发表意见。此外,每个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权利:提出提案,提出问题,提出建议或明示的意见,选举权和投票权,财务和管理(finance and administration),拟定草案(protocol),豁免权(immunity)以及正当防卫(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