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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罗府规〔2021〕1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1-04 实施日期 2021-02-01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招商引资实施细则》《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4日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落实广东省和深圳市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加快推动罗湖区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促进罗湖经济全面振兴发展,区政府设立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司法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金融服务署、区企业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

  第三条成立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分管各主管部门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各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包括组织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撰写联席会议纪要和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等。

  第五条各主管部门是本专项资金相关实施细则的具体责任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专项资金相关实施细则、接受咨询和受理申请、组织对申请企业或项目的考察和初审、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区应急局和海关、区税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配合各主管部门审核申请项目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一)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最新政策精神及上年度资助情况,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向、结构、重点,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报批。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结合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和经济发展目标,提出专项资金预算总规模和各分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一并纳入区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各主管部门依据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在批复的分项资金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制定分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各主管部门可按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在各自预算额度内统筹调配各分管领域的资金额度。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主要根据扶持对象对区经济发展和财政增长的贡献、项目对产业链上下游的作用,以及项目发展的可持续性给予扶持。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采用总额控制方式,如通过审核的扶持资金总额超过预算额度,则按超出部分等比例减少各项目的扶持资金,即各项目实际扶持金额=该项目依条款审核金额×预算额度/审核总额。年度资金使用完毕后当年度不再接受申报。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无偿资助、择优扶持的方式。各类申报项目的性质、条件、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等,以各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各实施细则暂未涵盖,但对辖区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并经领导小组审定,可使用本专项资金。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方式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辖区经济贡献大、发展质量高、创新成果显著、品牌效应明显、社会效应良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其他单位(以下统一简称企业)和个人。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原则上应在罗湖区内登记注册,在罗湖区依法纳税或依法纳入罗湖统计,并符合相关实施细则规定条件。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申请扶持需具备的具体条件以及申报项目适用的扶持方式和额度,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为准。

  年度扶持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的企业,应与相关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或提交书面承诺,履行监管协议所约定事项或承诺获得扶持资金后五年内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关系不迁出罗湖区,否则按协议约定或书面承诺退回协议期内获得的全部扶持资金。企业确因特殊客观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或不能完整履行协议书(承诺书)约定的,应提交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经办公室核实后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各主管部门应每年核查与本部门签订监管协议或向本部门提交承诺书企业的履约情况。对违反协议或承诺的企业,应要求其按协议书或承诺书的约定退回所获扶持资金。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自行登录罗湖政府在线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如实进行申报。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

  第十五条企业和个人申请时应签署电子信用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纳入深圳市企业和个人公共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各扶持项目根据其所属类别,分期受理,受理时间在各主管部门公布的申报指南中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企业和个人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需提供的详细资料以实施细则及相关申报指南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区企业服务中心统一接受企业和个人申请,根据申请项目所属类别,将申请材料分送相关受理部门审核。受理部门在线核查申请企业和个人申请项目内容及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按程序进行审核与批准。

  第十九条在深圳信用网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获得扶持资金:

  (一)被列入国家黑名单、深圳黑名单的;

  (二)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

  (三)企业正在进行有可能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审核与批准程序按照部门初审、联席审核、社会公示、核准拨款进行,各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大数据”核准,减少企业申报材料,加快审核进度。

  第二十一条部门初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主管部门受理企业和个人申请后,对企业或项目进行综合考察,核实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对需要第三方审计的项目,由受理部门按程序选择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

  (三)各主管部门对通过初审的企业或项目,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报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

  (四)需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的项目,应由各主管部门与企业共同草拟协议,报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

  (五)各主管部门将经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的资金安排方案、产业监管协议和相关资料,提交办公室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联席会议按以下程序审议各主管部门资金安排的初步方案:

  (一)办公室汇总各主管部门提交的资金安排方案和相关资料,报请区长召开联席会议。

  (二)各主管部门分别汇报本部门项目申请、受理情况、初审情况和扶持建议。

  (三)联席会议根据各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的意见和对项目的总体判断,对扶持项目和扶持额度做出决策。

  第二十三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二十四条经联席会议审定的资金扶持项目应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办公室汇总,由受理企业申请的各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核实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异议人,并向办公室报备。各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相应调整专项资金扶持结果。

  第二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的同一类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扶持。同一企业年度受扶持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对罗湖区的财政贡献。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已获得区内产业用地、创新型产业用房扶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再享受物业方面的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主管部门负责扶持项目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扶持项目抽查或专项审计工作。

  各主管部门每年对本部门受理的上一年度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对本部门签订的产业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管,对受扶持项目(企业、行业)的发展情况和相应扶持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形成报告报办公室备案。

  办公室汇总各主管部门的评价报告,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进行综合评价。

  办公室每年要向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综合绩效,相关情况同时向区监察委员会报备。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项目申报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获得扶持的企业或个人,应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对于企业或个人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出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各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扶持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各实施细则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附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币种除特别注明的之外皆为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附细则所称“综合贡献”是指申报企业在罗湖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的总和。本办法所称“财政贡献”是指上述综合贡献计入罗湖区分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印发的《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罗府规〔2018〕3号)同时废止。

  如遇外部经济形势出现重大变化、上级政策或决策部署发生调整,本办法及实施细则将予以相应调整。

  附件:1.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招商引资实施细则

  2.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3.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

  附件1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招商引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的重大历史机遇,营造良好的投资营商环境,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加快引进优质企业和项目,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扶持范围包括:

  (一)达到总部经济认定标准的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机构、项目),以及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金融业、商务服务业、文化及相关产业、旅游业、科技创新等领域的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机构、项目),且在罗湖区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纳税或纳入罗湖区“四上”库。

  (二)对集聚产业资源、引进优质企业(机构)起到重大作用的行业性社团组织、专业机构等。

  (三)符合辖区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经区政府批准,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由区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和解释。以项目落户全流程服务为原则,项目跟进部门即为相关条款受理部门。

  无跟进部门的项目,以项目所属行业为原则,行业的主管部门即为相关条款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商贸业、商务服务业、工业、黄金珠宝等产业项目;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受理科技创新产业项目;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受理旅游业、文化及相关产业项目;区金融服务署负责受理金融业项目。所属行业不属于上述部门主管的项目,区企业服务中心为相关条款受理部门。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一节 扶持重点企业发展

  第四条 大力引进总部企业。聚焦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上市公司、央企总部或其投资的企业、项目,以及领军民企总部项目等。

  自2020年1月1日起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企业,在本区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和纳入罗湖区“四上”库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享受本条扶持奖励。

情形

上一年度综合贡献

上一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

1

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

1亿元以上

2

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5000万元以上

3

2000万元以上

——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励。按上一年度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享受一次性落户扶持,最高1000万元。

  奖励具体发放方式依企业选择,可核拨至企业对公账户,或企业管理团队个人账户,或工会等相关账户。

  (二)管理团队经营奖励。按上一年度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经营奖励。奖励具体发放方式同本条(一)款。

  (三)降低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购置成本。上一年度综合贡献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罗湖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可享受最高800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扶持,平均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罗湖区财政贡献。所购房屋在企业享受购房扶持期间不得转让,且自用面积不低于50%,剩余面积如需出租,承租对象应符合罗湖区产业规划导向,由购房企业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报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降低总部企业办公用房租赁成本。企业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3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3年的扶持,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所租房屋在企业享受租房扶持期间不得转租。

  第五条 大力引进金融机构。自2020年1月1日起,新迁入或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可享受如下扶持。其中持牌金融机构所获得的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一)鼓励金融机构落户罗湖。按持牌金融机构的行业分类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降低金融机构办公用房租赁成本。金融机构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3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前3年按照每年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可享受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的租金扶持,分3年支付。

  (三)经各级监管部门批准或认定的保险中介公司扶持标准为:新迁入的,按照上一年度综合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分3年支付。新注册机构可延后1年按照上述扶持标准进行申请。

  期货公司一级分支机构扶持标准为,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3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前3年按照每年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可享受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租金扶持,分3年支付。

  (四)由金融机构总部发起设立的投资银行中心、金融市场交易中心、金融科技公司、绿色金融公司、供应链金融公司以及其他专营机构等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非持牌机构,可参照对应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标准享受落户、租房扶持。

  第六条 大力引进科技创新企业

  (一)引进重点科技企业支持。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引进综合贡献500万元以上科技创新类企业,或上市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在罗湖注册成立新公司,或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的重点科技企业,按照企业落地后年度罗湖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最高连续支持5年,年度扶持上限不超过5000万元。

  以上扶持总额包括落地经费支持、办公空间支持、装修经费支持等,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根据企业需求,在不超过上述核算依据扶持最高限额条件下,进行具体匹配,可采取5年核算与协议监管相结合方式予以经费前置支持。已享受本款扶持的不再享受本条及罗湖区其他受财政贡献约束的相关扶持。

  (二)引进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支持。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引进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可享受如下扶持:

  1.对新引进2020年1月1日后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其他重大专项或奖励支持的项目,且经专家评审获得支持项目对罗湖产业规划与布局具有强链补链或支撑作用的,按照国家、省、市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支持,最高2000万元。对获国、省、市级多层级资助的,按照所获最高资助金额给予配套支持。

  2.对新引进的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按企业已获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最高5000万元。

  (三)引进其他科技创新类企业支持。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引进的其他科技创新类企业可享受如下扶持:

  1.对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国高认定支持,本项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对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其他已获得持牌金融机构风险投资的科技创新项目,对其自用办公场地租金给予最高30%的补贴,年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支持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按每平方米最高800元给予装修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

  2.对新引进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创办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或新引进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对其自用办公场地租金给予最高70%的补贴,年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支持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按每平方米最高800元给予装修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

  3.对联合港澳高校创新成果转化机构引进的港澳创新创业项目,经联合评审通过的,给予落地第一年财政贡献100%的支持,最高100万元。并对其自用办公空间给予一年全额租房补贴,补贴面积最大不超过300平方米,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并按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装修补贴。

  第七条 大力引进旅游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新迁入或新设立的知名旅行社、大型旅游企业、酒店等,可享受如下扶持:

  (一)鼓励知名旅行社、大型旅游企业落户罗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在纳入罗湖区“四上”库后第一个统计年度保持一定比例增长的,给予最高8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鼓励国际品牌连锁酒店、特色酒店落户罗湖。纳入罗湖区“四上”库核算且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大力引进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新迁入或新设立的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年度综合贡献100万元以上的,自迁入或设立之日起3年内,可按照上一年度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申请综合扶持,年度扶持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综合扶持总额包括落地经费支持、办公空间支持、装修经费支持等,已享受本条款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实施细则其他相关扶持。

  第九条 大力引进商务服务业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新迁入或新设立的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人力资源服务、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等商务服务业企业,在本区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一年度综合贡献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享受一次性落户扶持。已享受本条款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实施细则其他相关扶持。

  第二节 鼓励机构发展

  第十条 鼓励行业性社团组织落户罗湖。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加快辖区产业转型升级发挥重大推动作用的新迁入或新设立的行业性社团组织,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核准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奖励。对引进综合贡献2000万元以上企业起到关键作用的招商机构(楼宇业主除外)和辖区内经国家、省、市、罗湖区认定的专业园区等,经被引进企业书面确认,且在行业主管部门提前1个月备案的,按照被引进企业落户罗湖后一个完整自然年度或一个顺延年周期内的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可给予招商机构、专业园区最高200万元/家的项目引进奖励。招商机构、专业园区在被引进企业落户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本条款招商引资奖励。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扶持对象包括:

  (一)金融业扶持对象包括:

  1.金融机构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在罗湖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含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2.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由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注册地址在罗湖区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3.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由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注册在罗湖区的中资银行专营机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由保险公司总部发起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4.其他金融机构:经各级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认定,注册在罗湖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

  (二)文化及相关产业扶持对象包括:在罗湖区主营业务应属于文化及相关企业分类(2018)或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属于我区重点发展的创意设计、动漫游戏、版权、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影视演艺、文化娱乐、高端印刷和高端工艺美术等领域的企业、社会组织等。

  (三)商务服务业扶持对象包括: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人力资源服务、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等企业。

  (四)科技创新扶持对象包括:

  1.重点科技企业:综合贡献500万元以上科技创新类企业;上市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在罗湖注册成立新公司;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的重点科技企业。

  2.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其他重大专项或奖励支持的项目;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

  3.其他科技创新类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他已获得持牌金融机构风险投资的科技创新项目;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创办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联合港澳高校创新成果转化机构引进的港澳创新创业项目。

  第十三条 对注册地在罗湖的企业,其在罗湖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可按照股份比例汇总计算综合贡献和产值(营业收入),在双方协商同意其中一方不再享受同款政策的前提下,该企业或子公司之一可视同为单一主体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因一次性、偶然性等因素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有以下限制:

  (一)对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剔除其在罗湖实施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收入及地价等一次性因素产生的综合贡献,未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扶持额度依据剔除上述一次性因素后的综合贡献核算。项目地不在罗湖的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综合贡献符合本实施细则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可参照第四条给予一次性落户扶持、租房扶持。

  (二)企业因股权交易、资产并购,根据《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已获得相应扶持的,此部分综合贡献在计算本实施细则其他条款扶持额度时,不再计入企业综合贡献。

  第十五条 若引荐的区外综合贡献2000万元以上企业已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内落户罗湖,但招商引荐机构未申请原《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鼓励机构引进总部企业奖励、《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招商引资实施细则(2020版)》第十二条招商引资奖励,可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招商引资奖励。如未提前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还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上一年度”一般指申请之日的上一个完整自然年度,也可以指申请之日前的12个月周期。企业于迁入或设立之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给予扶持,逾期未申请的原则上不予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2020年1月1日后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中相应扶持条件的,同一企业仅可申请本实施细则同类型扶持条款一次,不予重复支持。

  第十八条 申请总部企业、金融机构办公用房购置、租赁补贴的,该自用办公用房不包含罗湖区创新型产业用房。获得购置、租赁办公用房扶持补贴的,自用办公用房在企业享受扶持期间原则上不得对外转租、转让。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符合如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可享受本实施细则总部企业、金融机构办公用房购置、租赁补贴:

  (一)辖区外企业在罗湖区先购置、租赁办公用房并于购房、租房后1年内落户罗湖的;

  (二)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自落户后3年内在罗湖区新购置、租赁办公用房的;

  (三)如企业订制购买罗湖区城市更新办公物业,可按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购房补贴申请周期,除需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经第三方审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定制协议等购房证明材料;如实际未完成办公用房购置手续,须返还已拨付的购房补贴。

  第二十条 对新迁入或新设立的总部企业,自迁入或设立之日起2年内,在我区首次申请获得的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的综合贡献。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科技创新企业扶持的,扶持金额上限原则上不受财政贡献限制,特殊说明除外。

  申请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企业,应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或提交书面承诺,履行监管协议所约定事项或承诺获得扶持资金后五年内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关系不得迁离罗湖,否则按协议约定或书面承诺退回协议期内获得的全部扶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四上”具体是指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和重点金融业法人单位。

  附件2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罗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和产业发展导向,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扶持资金按照《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由区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和解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总部企业、商贸业、专业服务业、工业、文化创意设计产业、入库纳统、对口帮扶相关条款的主管部门;区金融服务署是总部企业、金融业相关条款的主管部门;区司法局是专业服务业相关条款的主管部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专业服务业、文化创意设计产业、科技创新、对口帮扶等相关条款的主管部门;区科技创新局是总部企业、科技创新相关条款的主管部门;区住房和建设局是建筑装饰产业相关条款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扶持总部企业发展

  第四条鼓励总部企业购置、租赁办公用房。

  (一)购置办公用房扶持

  对上一年度综合贡献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或当年在罗湖区新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购房扶持,最高8000万元,分年度支付,每年支付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罗湖区财政贡献。自最后一笔扶持资金拨付时间起,所购房屋五年内不得转让,且自用面积不低于50%,剩余面积如需出租,承租对象应符合罗湖区产业规划导向,由购房企业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报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租赁办公用房扶持

  对上一年度综合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在罗湖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每年最高500万元。所租房屋在企业享受租房扶持期间不得转租,已享受创新产业用房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扶持。

  第五条鼓励总部企业管理团队发展。

  对上一年度综合贡献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按其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金额和增长情况,给予企业管理团队定额资金奖励,最高1000万元。

  本条奖励具体发放方式依企业选择,由区国库支付中心核拨至企业管理团队个人账户,或企业对公账户,或工会等相关账户。若企业选择拨付至管理团队个人账户,其团队具体名单由企业提供。

  第三章 扶持金融业发展

  第六条鼓励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对上一年度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在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多个证券市场同时上市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鼓励个人或新迁入(或新注册)的机构进行股权交易、资产并购,对上一年度综合贡献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七条鼓励金融科技发展。

  鼓励金融科技研发投入,在深化金融科技成果应用、加大新兴技术研发、持续优化金融服务等方面具有先进理论,并获得“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的企业,参照上一年度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

  对隶属于中央监管部门或大型金融企业总部且独立运作、有利于提升我区金融创新能力的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等,其研发的产品、服务在国内同业产生重大示范引领作用的,参照上一年度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2000万元。

  对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天使母基金出资的初创型金融科技企业,按照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租金扶持,最高30万元。

  第八条鼓励绿色金融发展。

  鼓励辖区金融机构支持辖区企业发行绿色债融资,上一年度每协助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单个金融机构全年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鼓励辖区金融机构对辖区开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和绿色服务等业务并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企业给予融资业务支持,根据业务合同在合同年限内每年对融资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扶持,单个企业全年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获得《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29号)》扶持的企业,参照上一年度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

  第九条鼓励供应链金融发展。

  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鼓励辖区金融机构利用供应链金融产品服务辖区产业龙头企业。对上一年度服务区内产业龙头企业累计超过3家的辖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辖区产业龙头企业评判标准:辖区上市公司、综合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分区营收不低于10亿元的企业。)

  鼓励辖区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批设或区政府认定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围绕产业链为企业提供电子交易、现代物流、供应链融资等服务。对在辖区注册设立3年以上、运营规范且资源集聚作用突出的交易场所,实收资本在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经营奖励。

  有效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对符合《关于促进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意见(深府金发〔2019〕7号)》扶持导向的企业,参照上一年度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

  第十条鼓励黄金金融发展。

  鼓励辖区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申报由国家部委、交易所等部门批复筹建,服务于人民币国际化战略或黄金金融创新等重大事项的金融基础设施,对上一年度获批建成的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鼓励黄金企业加强与持牌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合作,对租赁期3年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金融租赁发生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100万元,每年仅可申请一次。

  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黄金产业基金,在黄金市场股权投资、黄金ETF、黄金产品IP融资以及黄金产业智能制造领域推动市场资源整合,对上一年度设立的单个黄金产业基金最高给予500万元落户扶持。

  第十一条设立“罗湖金融创新奖”。

  为促进我区金融创新,推动辖区金融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实体经济多层次资金需求,特设立了“罗湖金融创新奖”,主要奖励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健全金融市场体系、完善金融服务功能、保障金融运行安全、推进产融紧密结合等为特征,有利于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黄金金融、供应链金融和其他衍生金融等发展的产品、技术、工具、服务创新,以及金融管理方法、手段和机制创新。评选机制及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章 扶持商贸业发展

  第十二条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

  对纳入罗湖区“四上”库,上一年度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按照上一年度销售额(营业收入)、以及增长情况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

  对于新迁入企业,参照企业在原纳统地相应销售额(或营业收入)核算增长情况。

  第十三条鼓励品牌发展。

  (一)鼓励知名高端或创新品牌在罗湖开设首店

  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对上一年度在罗湖区开设罗湖首店的国际、国内知名高端或创新品牌企业,且品牌持有企业主体上一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的,按门店经营面积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本款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二)鼓励辖区品牌连锁总部企业拓展直营门店

  对上一年度纳入罗湖“四上”统计,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且保持增长的辖区品牌连锁总部企业,在区内市外新开设直营门店的,按照门店经营面积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

  (三)鼓励市内免税店引进品牌

  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对上一年度辖区市内免税店新引进的国际知名高端免税品牌店,品牌持有企业主体上一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在罗湖区注册独立法人并纳入罗湖区“四上”库的,按照门店经营面积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本款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十四条鼓励商业物业升级

  (一)鼓励大型商业网点升级改造

  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综合贡献超过500万元且经营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网点,进行投资超过500万元改造升级的,按照改造面积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

  对纳入罗湖“四上”统计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大型商业网点,最高扶持金额提高至200万元。

  (二)鼓励新建开业或升级改造酒店

  对2020年1月1日以来新建开业酒店,当年或次年纳入罗湖“四上”统计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

  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上一年度纳入罗湖“四上”统计且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酒店,进行投资超过500万元改造升级的,按照改造面积给予扶持,最高50万元。

  第十五条鼓励商业新业态发展。

  (一)鼓励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发展

  对区内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不含金融服务)企业,上一年度纳入罗湖“四上”统计服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500万元。

  (二)鼓励在罗湖开设市内免税店

  对上一年度辖区新设立的市内免税店给予扶持,最高1000万元。本款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三)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保税业务

  支持企业建设保税综合服务平台,对上一年度保税业务量(不含保税分点)达5亿元以上的平台运营单位,按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500万元。本项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支持企业复制和拓展保税综合服务平台,对上一年度保税业务量达3亿元以上的运营单位,按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本项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支持企业利用保税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交易活动,对上一年度在保税平台采购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

  (四)鼓励离境退税、跨境电商企业发展

  对上一年度首次开展离境退税业务,且纳入罗湖区“四上”统计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

  对上一年度首次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交易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

  (五)鼓励发展直播带货

  对上一年度通过知名直播平台,实现直播带货数据纳入罗湖“四上”统计且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零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50万元。

  对提供直播服务的知名直播平台基地运营企业,按照直播基地平台内的商贸企业合计纳入罗湖“四上”统计的直播带货数据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300万元。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

  (一)对外贸企业购买当年度的新兴市场政治风险的保费给予全额扶持,直接支付给承保公司。承保公司须提供与外贸企业签订的保单及费用发票。本款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扶持对象不受注册地限制。

  (二)对外贸企业上一年度购买的出口信用保险,按实际发生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扶持,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本款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十七条鼓励重点商圈改造升级

  (一)鼓励重点商圈业态升级

  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对上一年度符合重点商圈业态升级引导政策的新开品牌门店给予扶持,最高150万元。

  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对上一年度重点商圈新引进的香港知名品牌店,品牌持有企业主体上一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在罗湖区注册独立法人并纳入罗湖区“四上”库,且吸纳香港居民2人以上就业的,按照门店经营面积给予扶持,最高150万元。

  本款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同一品牌开设门店仅扶持一次。

  (二)鼓励举办重点商圈特色品牌活动

  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对纳入为重点商圈特色品牌活动的主办方给予扶持,一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本款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重点商圈特色品牌活动由区产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组织选定。

  第十八条鼓励企业创优评级

  (一)对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定为“AAAAA级物流企业”“AAAA级物流企业”“AAA级物流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对经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深圳市连锁经营协会评定为“全国连锁百强”“广东连锁50强”“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对经商务部门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四)对经商务部门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五)对经农业部门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对经旅游部门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酒店的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奖励。

  限2020年1月1日后获评项目申请,同时获得多个同一类别项目的择其一申请奖励,已获奖励的两年内复评得同一等级的不再奖励,获评级别上升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五章 扶持专业服务业发展

  第十九条鼓励专业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呈正增长的企业,按其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做大做强奖励;上述企业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的,按对应比例另给予增长奖。本条扶持金额最高10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旅行社,按其综合贡献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30万元。

  (三)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呈正增长的律师事务所,按其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做大做强奖励;上述律师事务所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的,按对应比例另给予增长奖。本条扶持金额最高50万元。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以上三款项目中一款。

  第二十条鼓励企业扩大专业人员队伍。

  对上一年度持证执业人数比上年同期增加一定比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给予奖励,最高20万元。

  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创优评级。

  (一)对上一年度获评以下奖项的企业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奖励范围包括: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选的优秀律师事务所;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评选的排名前100强的会计师事务所;

  3.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或“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同时获评两项认定的企业,只奖励一项;

  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评选的排名前100强资产评估公司;

  5.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评选的营业收入排名前100名全国一级房地产估价公司;

  6.广东省律师协会评选的优秀律师事务所,或入选“广东省涉外律师事务所库”,或入选“广东省涉外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库”;

  7.总部设在罗湖区且上一年度被评为广东省“百强旅行社”排名前100名的旅行社。

  本款第一至五项给予50万元奖励,第六项给予30万元奖励。第七项对排名前50名的旅行社,给予30万元奖励,对于排名在后50名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六章 扶持工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对上一年度纳入罗湖区统计工业总产值前20强的企业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对上一年度实施技术改造,且项目纳入罗湖区统计的企业,按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鼓励工业企业“产销分设”。

  工业企业新设立独立法人的销售企业,上一年度首次纳入罗湖区“四上”库的,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批发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再给予50万元奖励;当年零售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再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鼓励企业加大研发设计投入。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部门认定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其中国家级给予100万元奖励,省级给予80万元奖励,市级给予50万元奖励。同一主体获得不同级别的称号,可申请差额部分奖励。

  第七章 扶持文化创意设计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鼓励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做大做强。

  对纳入罗湖区“四上”库的影院、网吧、健身房、连锁书店、歌舞娱乐场所等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全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实现一定比例增长的,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

  第二十七条鼓励优质内容创作。

  (一)鼓励企业开展优质数字文化作品创作

  对罗湖企业作为主要制作或发行的原创影视作品,上一年度在院线放映的票房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分成收益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企业制作的视频、动漫、综艺等数字文化内容作品,上一年度实际分成收益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分成收益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开展商业演出

  对专门从事商业演出运营的公司,上一年度实际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营收增速在10%以上的,按照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

  (三)鼓励设计业务发展

  对纳入罗湖区“四上”库、专门从事设计业务的公司,上一年度综合贡献超过100万元且营收增速在10%以上的,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

  第二十八条鼓励设计师发展。

  (一)鼓励设计师落户发展

  对获得国内外知名珠宝设计大赛奖项或为设计大赛评委,且担任年主营业务收入20亿元以上的珠宝企业设计总监或设计顾问的设计师在罗湖新成立法人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持。

  (二)鼓励设计师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对设计师联展或个人设计展的承办单位,按活动实际投入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同一主体同一年度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50万元。

  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二十九条鼓励企业创优评级。

  (一)对上一年度国家新认定为广告、展览等行业一级以及“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国家重点动漫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被认定为“深圳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和“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的,每项荣誉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同一企业3年内重复获得以上荣誉的,不重复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一定比例配套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八章 扶持科技创新发展

  第三十条鼓励“四上”科技企业发展。

  对拥有有效知识产权,并纳入罗湖区“四上”库的战略性新兴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给予支持,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

  (一)连续两个年度营收增长超过10%的,给予企业营收增长奖励。

  (二)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5%,或者上一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4%,或者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的企业,并且连续两个年度R&D投入增长超过相应百分比的,给予企业研发支持。

  (三)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给予企业配套支持。

  (四)获得各类投资机构超过5000万元以上融资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融资奖励。

  若企业同时满足上述多项条款则合并申报,累计奖励不超过上一年度区财政贡献的50%。

  第三十一条鼓励企业申报各类奖励与创新资质。

  (一)对新认定或复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二)对生物医药企业取得一类、二类新药I期临床批件的给予100万元扶持,取得一类、二类新药II期临床批件的给予150万元扶持,取得一类、二类新药III期临床批件的给予200万元扶持,对取得三类新药I期临床批件的给予50万元扶持,取得三类新药II期临床批件的给予75万元扶持;对上一自然年度完成临床 I、II、III 期研究的新药项目,按所获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对取得国内药品生产批件的,按照新药、仿制药、进口注册药三个类别单项一次性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每个品种1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资质认证的企业或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取得国家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分别给予企业每证3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FDA)、欧洲统一(CE)、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权威认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根据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每年享受本款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三)对取得军工“四证”资质的民营企业,按每证3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金奖或一等奖及以上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级其他奖项或省级奖励的,奖励50万元;获得市级奖励的,奖励30万元。

  (五)对获评为国家、省、市、区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的奖励50万元;获得省、市级的奖励30万元;获得区级的奖励20万元。

  (六)对被认定为广东省工程中心或广东省、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被认定主体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三十二条鼓励企业研发关键环节。

  (一)支持IC设计企业新产品研发,对企业流片(FULL MASK、MPW)、购买商业IP、购买EDA设计工具软件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300万元;鼓励企业通过第三方IC设计平台进行IP复用、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进行集成电路测试与分析,按实际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最高100万元。

  (二)对新取得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等注册批件的企业,自获得批件起3年内,按相应产品年度纳统销售收入的3%给予奖励,单个产品年度支持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基于人工智能、5G技术开展技术研发与场景应用,对新技术、新产品投入市场并产生销售收入的企业,根据企业专项研发投入,按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最高200万元。

  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三十三条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一)支持面向罗湖重点产业布局,由重点企业、高等院校或高层次人才发起成立新型研发机构,或由重点企业引进国家级创新载体分支机构,对新认定的上述机构,按照项目在罗湖实际投资给予支持,连续支持三年,支持额度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额度的一定比例,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二)对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罗湖组织国际国内具有影响力的科技交流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影响力,最高按活动实际产生费用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年度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在罗湖技术入股或成立法人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新成立的企业自用办公空间给予一定比例房租支持,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年度支持金额最高50万元,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

  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三十四条鼓励科技金融创新发展。

  (一)鼓励辖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辖区科技创新企业向银行、服务机构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所产生的一年期利息及服务费用给予全额补贴,不超过贷款金额的8%,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参加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入池企业,以其持有的知识产权通过资本市场获得融资,根据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进一步降低区内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成本,对战略性新兴企业、国高企业或纳入区国高培育库企业,因研发及生产经营项下支出产生的贷款的利息给予补贴。企业贷款还清后,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银行利息及担保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大力推行科技保险。鼓励科技创新企业购买科技保险,按照其上一年度投保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万元,同一险种补贴不超过3年。

  若企业同时满足上述多项条款则合并申报,累计奖励不超过上一年度区财政贡献的50%。

  第三十五条鼓励专利高质量发展。

  (一)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6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外观专利每件奖励700元;国外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最多支持两个国家的授权;对维持5年以上的发明专利,补贴当年实缴年费的一定比例;支持企业将自身拥有的发明专利迁入罗湖,每件奖励2000元。

  (二)对专利代理机构年度代理辖区授权发明专利达到30件,奖励10万元;达到50件,奖励20万元;达到100件,奖励50万元。本款扶持对象不受注册地限制。

  (三)对外许可专利实施的,按照实际登记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四)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的,奖励5万元。

  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九章 扶持建筑装饰产业发展

  第三十六条鼓励建筑装饰企业做大做强。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呈正增长的企业,按其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做大做强奖励;上述企业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的,按对应比例另给予增长奖。本条扶持金额最高100万元。

  第三十七条鼓励企业创优评级。

  对在深圳市参建的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建筑装饰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获得“广东省优质工程金匠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奖励30万元。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鼓励企业获得资质认定。

  对在罗湖区注册满3年(含)以上,且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建筑装饰企业,上一年度新认定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每个资质项奖励20万元。

  第十章 扶持入库纳统企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鼓励新增纳统企业可持续发展。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2019年及往后年度企业经营情况作为统计入库资料,并成功纳入罗湖“四上”统计库的法人企业(不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库企业),以首次在罗湖报送的统计年报营业收入数据为基期,且入库后第二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一定比例的,给予10万元的扶持。

  此项扶持同一企业仅限申请一次。对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上述企业,扶持金额增加1倍。

  第十一章 扶持对口帮扶项目

  第四十条鼓励企业投资落户对口帮扶地区。

  对在罗湖区对口帮扶(合作)地区投资落户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落户扶持,最高500万元:

  (一)在罗湖区对口帮扶(合作)地区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

  (二)与罗湖区及罗湖对口帮扶(合作)地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

  (三)两年内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

  本款扶持对象不受注册地限制。

  第四十一条鼓励企业采购对口帮扶地区农产品。

  对直接采购我区对口帮扶(合作)地区农产品、且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上一年度采购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500万元。

  第四十二条鼓励开发对口帮扶地区特色旅游产品和线路。

  对区旅游主管部门和对口帮扶地或合作地区旅游主管部门联合认定的旅游线路,给予3-8万元扶持。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扶持对象包括:

  1.总部企业扶持对象包括以下情形:

情形

上一年度综合贡献

上一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

1

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

1亿元以上

2

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5000万元以上

3

2000万元以上

——

  2.金融业扶持对象包括:

  (1)金融机构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在罗湖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含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2)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由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注册地址在罗湖区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3)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由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注册在罗湖区的中资银行专营机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由保险公司总部发起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4)其他金融机构:经各级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认定,注册在罗湖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

  3.专业服务业扶持对象包括:商务服务业、教育服务业、公共设施管理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等行业企业。

  4.文化及相关产业扶持对象包括:在罗湖区主营业务应属于文化及相关企业分类(2018)或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属于我区重点发展的创意设计、动漫游戏、版权、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影视演艺、文化娱乐、高端印刷和高端工艺美术等领域的企业、社会组织等。此外,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鼓励设计业务发展”扶持对象也包括建筑设计类企业。

  5.科技创新扶持对象包括:

  (1)科技创新类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区国高培育库的企业。

  (2)科技创新类项目:经认定的创新载体、各类各层次人才开展的创新项目、以及大赛获奖项目。

  6.建筑装饰产业扶持对象包括:属于建筑装饰和装修行业中建筑设计、装饰设计、勘察设计、规划设计、园林景观设计等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

  第四十四条对注册地在罗湖的企业,其在罗湖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可按照股份比例汇总计算综合贡献和产值(营业收入),在双方协商同意其中一方不再享受同款政策的前提下,该企业或子公司之一可视同为单一主体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四十五条因一次性、偶然性等因素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有以下限制:

  (一)对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剔除其在罗湖实施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收入及地价等一次性因素产生的综合贡献,未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扶持额度依据剔除上述一次性因素后的综合贡献核算。

  (二)企业因股权交易、资产并购,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六条已获得相应扶持的,此部分综合贡献在计算本实施细则其他条款扶持额度时,不再计入企业综合贡献。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四上”具体是指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和重点金融业法人单位。

  附件3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各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扶持资金按照《办法》执行;涉及政府产业用房、招才引智、人才住房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由区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和解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专业园区、行业活动、平台和社团相关条款的主管部门;区科技创新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是知识产权与标准化战略相关条款的主管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建设局是节能减排相关条款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专业园区扶持

  第四条鼓励创新空间载体建设。

  (一)支持辖区产业化城市更新项目主体依托自持产业空间,与区产业主管部门合作建设专业园区,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物业空间验收移交后园区建设(运营)年度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对专业园区建设及运营主体给予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支持业主或运营主体对存量楼宇、工业厂房等实施升级改造,与区产业主管部门合作建设专业园区。对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园区建设(运营)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五条鼓励专业园区高质量发展。

  产业定位符合罗湖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专业园,由专业园管理方向区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备案后专业园须接受监督。

  支持专业园区管理方培育重点企业。经区统计部门确认后,上一年度园区净增1家规模以上企业,给予园区管理方2万元奖励,最高20万元;培育和引进一家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或者综合贡献超过5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100万元;引进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园区管理方2万元奖励,年度最高20万元;对入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20家以上,且同比增长率达30%以上的园区,一次性给予20万元培育激励。

  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六条鼓励企业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

  对于市场主体运营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企业入驻、租金优惠由运营主体按市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政策执行。对入驻企业执行的租金优惠,分年度对运营主体给予等额支持。

  第七条鼓励专业园区获得国家、省、市支持。

  对获得国家、省、市扶持资金的专业园区,按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单项分别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三章 招才引智扶持

  第八条鼓励企业招才引智。

  (一)菁英人才扶持。对经区政府认定的“菁英人才”给予区高层次人才综合扶持及补贴,按区菁英人才相关文件执行。提供安家补贴,物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提供免租安居住房,以及提供创业补贴、创业融资、研修津贴、子女入学、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等综合服务。同时,对引进符合我区菁英人才认定标准的人才或人才团队的,按实际情况及相关标准给予人才引进奖励。

  (二)人才住房扶持。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企业人才住房租售管理办法》,符合相应条款的企业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配租人才住房,租赁价格根据深圳市房屋委员会批复的基准价,结合楼层、朝向等因素计算。辖区重点企业通过租赁市场房源配租的人才住房,可根据区住建局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享受住房货币补贴。

  第四章 行业活动、平台和社团扶持

  第九条鼓励参加重点展会和行业活动。

  (一)鼓励辖区企业、行业协会及园区运营单位等机构承办或参与重点展会(园区包括创客空间、孵化器等),以及宣传、促销、科技交流、创新创业等行业活动。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按照活动实际投入(包括策划、组织、物料、场租、宣传等费用),给予项目承办或参与方一定额度的经费扶持。对于承办活动的行业协会、园区运营单位等机构,原则上按照活动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对于上一年度综合贡献100万元以上的承办企业,按照活动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

  本款所指活动如在区对口帮扶地举办,最高扶持额度上浮50%。

  每家企业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一个本款所包括的项目。

  (二)鼓励知名机构开展打造国际消费中心、总部基地和现代服务业基地、科技创新等重大课题调研、咨询项目。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核准,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承办方经费扶持。

  本条扶持对象不受注册地限制,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辖区企业”除外)。

  第十条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社团组织在罗湖区设立公共性、行业性、开放性产业服务平台。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原则上按平台运营方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500万元。按照其实际运营效果,每年给予一定比例运营经费扶持,最高100万元。由区政府推动建设的产业服务平台,可提高扶持比例。本条扶持对象不受注册地限制,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十一条鼓励加大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力度。对依据《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计划操作规程》申报并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的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奖励。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五章 知识产权与标准化战略扶持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成果。

  (一)版权登记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广东省版权局颁发登记证书的企业,按照每10件证书1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金额最高5万元。

  (二)版权交易支持

  对上一年度版权交易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三)知识产权保护支持

  对上一年度提出知识产权诉讼并胜诉的企业或设计师,按司法部门最终判定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创新生态体系建设。

  对上一年度人工智能、生命健康、信息技术产业,以及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拥有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申领创新券,年度申领最高额度为30万元,用于从经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各类科技服务机构或企业,购买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咨询、品牌推广等服务,由服务机构按季度向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兑现。

  第十四条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争创品牌。

  对上一年度首次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

  第十五条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开展深圳标准工作,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对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按以下标准给予项目扶持。

扶持条件

扶持标准

扶持上限

上一年度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国际标准,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组织(见附则第二十九条)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

主导国际标准制定

50万元

主导国际标准修订

20万元

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25万元

参与国际标准修订

10万元

  (二)对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按以下标准给予项目扶持。

扶持条件

扶持标准

扶持上限

上一年度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且申请单位排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八名。

主导国家标准制定

30万元

主导国家标准修订

10万元

参与国家标准制定

15万元

参与国家标准修订

5万元

  同一家企业标准研制项目的扶持金额,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六章 节能减排扶持

  第十六条鼓励申请认证绿色建筑项目。

  对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达到下列条件的,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250万元,且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用3%。

  (一)新建绿色建筑项目获得国家二星级及以上或深圳市银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既有绿色建筑项目获得国家二星级及以上或深圳市银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或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运行标识;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既有绿色建筑项目申报时间应在标识有效期内。

  对同时获得国家和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可按其获得评价标识的最高级别给予扶持,绿色建筑项目包括新建建筑项目或已投入使用1年以上的既有建筑获得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建筑项目,同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补贴。

  本条申报的扶持项目必须在罗湖辖区内实施,扶持对象不受注册地限制,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十七条鼓励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对节能改造投资单位,达到下列条件的,根据项目受益面积以一定标准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100万元,且不超过申请项目改造投资额的40%。

  (一)项目在改造前需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申请纳入深圳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项目管理系统;

  (二)按照深圳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指引实施节能改造;

  (三)节能改造完成后,通过第三方能效测评单位完成核验测评的节能量核定;

  (四)核验测评节能率(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比例)不低于10%。

  对节能改造投资单位非业主或使用人的合同能源管理等项目,节能改造投资单位须获得业主或使用人的授权。

  受益面积是指用能设备节能改造所惠及建筑范围的建筑面积,不含车库和停车场面积。

  本条投资额以项目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审定金额为准。

  同一项目(同一规划许可证范围内)只能申请一次资金资助。

  项目取得深圳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项目能效测评单位出具的《节能改造项目运行节能量评估报告》后,运行节能率不低于核验测评节能率的80%时,可一次性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资助,否则不予资助,能证实由非改造因素造成运行节能量评估结果低于核验测评时节能量核定结果的项目除外。

  本条申报的扶持项目必须在罗湖辖区内实施,扶持对象不受注册地限制,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十八条鼓励高标准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

  对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达到下列条件的,根据建筑面积以一定标准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250万元,且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3%。

  (一)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要求;

  (二)通过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评审;

  (三)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达到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AA级及以上,或《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75分及以上。

  本条申报的扶持项目必须在罗湖辖区内实施,扶持对象不受注册地限制,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1.申报单位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

  2.同一项目已获得或已申报市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

  3.项目实施期间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4.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已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或者政府回购或者定价销售,或者获得建筑面积奖励。

  第十九条鼓励申请认证绿色物业项目。

  对获得深圳市级绿色物业管理项目评价标识,并在标识有效期内的物业管理项目,按照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项目评价标准,给予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扶持。一星级资助5万元,二星级资助10万元,三星级资助20万元。

  本条申报的扶持项目必须在罗湖辖区内实施,扶持对象不受注册地限制,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二十条鼓励投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

  对上一年度完成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并接入深圳市能源管理中心信息服务公共平台的重点用能企业,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30万元。

  本条申报的扶持项目必须在罗湖辖区内实施,扶持对象不受注册地限制,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二十一条鼓励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和认证。

  对上一年度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并完成认证工作的重点用能企业,给予10万元扶持。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二十二条鼓励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对上一年度开展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有关部门验收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本条申报的扶持项目必须在罗湖辖区内实施,扶持对象不受注册地限制,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二十三条鼓励开展“无废城市”创建。

  对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绿色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生态工业园区”的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七章 配套扶持

  第二十四条区股份合作公司扶持。根据《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罗府办规〔2019〕1号),实现发展多元化、拓展产业空间、提升物业经营管理水平、加强人才培养、提升内部治理水平、参与社区治理的区股份合作公司,可获得相应的资金扶持。

  第二十五条综合服务。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重点企业,其高管人才可享受健康管理及医疗、企业社康、教育等综合性服务。

  第二十六条服务企业直通车。对新引进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设立服务专员,专人负责,过程跟踪,协调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对新迁入罗湖区或在罗湖区新设立的企业,迁入或设立之日起一个顺延年周期内,获得的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原辖区和本区的综合贡献。

  第二十八条申请节能减排扶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扶持:

  (一)重复建设、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

  (二)相同内容的项目已获得(或已申报)政府投资或罗湖区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

  (三)《办法》规定不予扶持的情形;

  (四)相关职能部门认为不应扶持的。

  第二十九条其他重要组织名录

其他重要组织

1

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

2

电器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

3

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

4

动物卫生组织(OIE)

5

植物保护公约(IPPC)

6

开放移动联盟(OMA)

7

物联网领域国际标准化组织(oneM2M)

8

材料试验协会(AS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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