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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绵住房公积金发〔2019〕9号

各管理部、江油分中心,机关相关科室: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已经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第二十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2019年12月30日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1998]190号)、《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8〕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绵阳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等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而调整。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原则上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并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自住普通住房,所购住房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

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类型分为:

(一)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与绵阳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的住房。

(二)现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成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且与绵阳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的住房。

(三)再交易房:已取得房屋产权权属证书,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可在不动产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买卖交易过户并能办理抵押登记的住房。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在绵阳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可向绵阳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绵阳公积金中心以外的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向绵阳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可延至未满 60 周岁,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应证书或证明文件为依据。

(二)具有有效常住户口登记证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永久居留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三)按下列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

1.已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应为正常。

2.公积金贷款申请当月个人和单位连续欠缴不超过三个月(不含 3个月)(已批准缓缴的除外)。

3.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须本人账户启封并重新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与单位缴存时间一致;若发生断缴,应重新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4.对未正常连续缴交6个月因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突击建制缴交、补缴的单位、个人,绵阳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5.办理异地转移住房公积金的借款申请人只要异地和绵阳市缴存时间不间断并在连续、足额缴存,则可合并计算缴存时间,合并计算已达6个月及以上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对将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转入我市的缴存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未间断若住建部转移平台未注明缴止时间的,由缴存人提供异地缴存明细证明,异地缴存时间可合并连续计算。

6.对趸缴住房公积金的,其缴存时间、金额不纳入公积金贷款审查条件和贷款额度的计算。

(四)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于提取之日起须连续缴存满6个月且公积金账户有6个月以上缴存余额。

(五)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建(大修)住房的房款。

(六)在本市及异地中心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含异地中心的商转公贷款或公转商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公积金贷款余额)。

(七)购建(大修)住房已支付首付款,首付款比例符合绵阳公积金中心规定。

(八)自贷款申请之日起近1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超一年时间的不再受理。

(九)购买自住住房的,有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工程进度应达到20%以上,并有工程概预算以及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住房的,工程进度应达到20%以上,有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预算及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购买公积金贷款合作楼盘(以下简称合作楼盘)住房的,其购房合同中房屋按揭信息须注明为“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商贷组合贷款”;购买再交易房的,其存量房买卖合同中应注明为“抵押贷款”。不受理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十一)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所购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不包含其他权利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应为所建(大修)房屋所有权人之一,其房屋已有或确须有第三方共有人的,房屋产权份额按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占产权份额合并计算。

(十二)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十三)能够提供绵阳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十四)绵阳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有配偶的,借款人的配偶作为共同申请人,向绵阳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第七条  借款人与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在结清之日起满6个月以后,且公积金账户各有6个月以上缴存余额,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借款申请人家庭公积金贷款累计使用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一)包括未婚借款申请人单方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合计达到或超过两次的情形(包括异地公积金贷款)。

(二)已婚借款申请人家庭婚前及婚后双方各自或共同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合计达到或超过两次的情形(包括异地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凡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办理了商业购房贷款,符合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在落实不动产抵押权后,可以申请商业购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简称“商转公”),申请商转公仅限于在绵阳公积金中心同一家委托银行,并取得委托银行提前结清商贷的书面证明。商转公同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二)没有使用公积金与商贷组合贷款购买住房。

(三)商业住房贷款所属银行未开展商转公直贷业务的需自筹资金结清贷款,且贷款申请时间距贷款结清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

第九条  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受本人或配偶户籍限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可持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六个月缴存明细,向绵阳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缴存公积金贷款,并与本地缴存职工享有同等贷款权益。

第十条  农民工及个体从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与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享有同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

第十一条  军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一)夫妻一方为我市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人(含异地正常缴存人),另一方是军人且提供了军队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以我市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人(或异地正常缴存人)一方作为借款申请人,军人作为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为现役军人的,应提供军队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及近6个月的已缴存明细,未提交的视为单方缴存人。

(二)夫妻一方为军人,虽军队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但另一方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三)未婚军人无论是否在军队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公积金贷款申请均不予受理。

以上(二)、(三)项情形,军队与有关国有商业银行有专门类似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优惠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可向军队相关部门及有关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和改善性普通住房,禁止向购买别墅、豪华住宅、非住宅、非成套住宅、第三套及以上缴存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目前所购普通住房标准按照绵阳市住建部门规定的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绵建局函[2014]269号)执行,若市住建部门调整则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的住房套数,以购房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未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等为依据。

如借款申请人有未成年子女的,应查询其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

(一)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2.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能证明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经审核属于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对该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批准:

1.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2.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不能证明为同一套住房。

第十四条  借款申请人对房屋登记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到当地房管部门进行验证或修改房屋登记信息。

借款申请人对未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有异议的,可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借款合同作为佐证。

第十五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改项目被拆迁的住房,提供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和住建部门出具相应证明等相关资料,经绵阳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

第十六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或配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个人征信系统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

1.近5年累计逾期12期及以上或连续逾期6期及以上;

2.近2年累计逾期6期及以上或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

3.有尚未结清逾期金额的;

4.有呆账记录的;

5.因个人信用不良曾被起诉而被记录征信系统的;

6.经查实有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而被记录征信系统、绵阳市社会信用体系的。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四)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十七条  不受理直系亲属之间、离异夫妻之间住房买卖的公积金贷款申请;不受理购买法院拍卖住房的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八条  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绵阳公积金中心按照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最高贷款额度比例、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规定,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确定(最低值向下取整为 1000 元的整数倍)。

第十九条  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 60万元/户;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或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40 万元/户。

(一)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缴存情况的规定:夫妻双方均须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对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时有一方没有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6 个月确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按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6 个月一方作为借款申请人并按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规定进行办理,另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直接作为月收入计算。

(三)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贷款期限、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的倍数由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申

请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正常

缴存余额)×10 倍×缴存时间系数×信用系数-负债。

(一)缴存余额的认定: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的正常缴存余额,以绵阳公积金中心的认定为准;

(二)缴存时间系数的认定: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 13 个月的缴存系数为 0.8,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 13 个月至 24 个月的缴存系数为 0.9,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大于 24 个月的缴存系数为 1;

(三)信用系数:信用系数以个人征信系统存在的以下信用记录为依据,将个人信用风险等级设定为正常类、关注类(其中正常类的信用系数为 1,关注类的为 0.8)。信用系数以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孰低为准。

1.正常类客户:无任何逾期记录;信用卡在使用期内,因未支付年费产生逾期记录(未支付年费已结清并由银行出具证明);近 5 年累计逾期在 5 期(含)以内且无连续逾期 3期及以上;近 2 年累计逾期在 2 期(含)以内。

2.关注类客户:近 5 年累计逾期 6—11 期或连续逾期 3—5 期;近 2 年累计逾期 3—5 期且无连续 3 期及以上逾期。

(四)负债的认定: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记载的未结清个人贷款剩余本金及为他人贷款担保金额之和作为负债总额。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若有购房贷款、汽车贷款或在银行办理消费及信用贷款已结清,但个人征信报告未及时更新的,可提供相应不动产权证(在未办妥不动产权证前结清的提供不动产中心解除抵押证明)和商业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汽车贷款还应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结清证明应加盖相应商业银行鲜章,提供商业银行电子结清证明的应现场联系相关银行核实;若结清证明信息不全无法佐证信用报告和结清证明是同一笔贷款的还应提供借款合同、不动产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经认定后可不纳入负债计算。

(五)借款人的还贷系数(每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之比)、缴存系数、信用系数和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由绵阳公积金中心确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最高贷款额度占所购、建、修住房价值的比例。

(一)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20%,最高贷款额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80%;

(二)对拥有 1 套自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如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20%,最高贷款额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 80%;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50%,最高贷款额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 50%。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为 30%,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 7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40%,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 60%;

(四)所购、建、修住房价值的认定。

新房以房屋交易价格作为房屋总价款,取消再交易房评估手续,再交易房以所购房屋交易价和契税核定价格按孰低原则取最低价款作为房屋总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以修建房屋工程总造价、抵押物评估价值相比较孰低者作为修建房总价款,有非配偶共有人时,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所占产权份额×修建房总价款作为贷款总价款。

第二十二条  家庭负债月还款额占家庭月收入比的规定(还贷系数):家庭负债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之比应小于等于50%,即(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家庭其它贷款月还款额)÷家庭月收入≤50%。

(一)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借款人无论是选择等额本息还是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均按第一个月还款额作为月还款额计算依据。

(二)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为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月收入之和。凡公积金缴存职工直接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其月收入;

(三)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月收入的认定:月收入不符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银行出具的近6-12个月工资流水中标明工资、绩效、奖金、加班费等推算其月收入,符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推算其月收入,当前个税起征点每月5000元。

(四)现役军人、自住择业军人及离退休人员凭对应证明(如军官证、士兵证、转业证、退休证等),以银行出具的近6-12个月工资流水中标明工资或养老金推算其月收入。

第二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

因未支付银行卡年费、挂失费产生逾期记录的借款人必须结清逾期年费和挂失费,并提供商业银行开具的说明或流水明细,经认定后可不纳入逾期期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须以整年计算,最短为 1年,最长为 30 年,且贷款偿还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 5 年,即男性未满 65 周岁,女性未满 60 周岁(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未满 65 周岁)。

(一)以贷款发放时间作为贷款期限计算起始日期,并按主借款申请人年龄审核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审批时,应结合借款合同签订、抵押办理、贷款发放等业务办理时限推算可贷期限,(现阶段按贷款申请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后开始计算借款人可贷期限)。

(二)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住宅的设计使用年限与按揭房屋楼龄之差且不超过土地使用权期限。住宅的设计使用年限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号文件中“住宅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 50 年”标准执行。按揭房屋楼龄以当地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中所记载的建成年代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除符合第十八条(含)至第二十四条(含)规定外,其贷款额度和期限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贷款额度不超过商贷余额证明中的剩余贷款本金扣除3个月应还本金后的余额;

(二)贷款期限不超过商贷剩余期限。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及相应档次利率执行,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还款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 1 月 1 日起按相应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一)确认为首套房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贷款利率为同期法定公积金贷款利率。

(二)确认为第二套房的,执行公积金二套房贷款利率政策,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 1.1 倍。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七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由贷款银行与绵阳公积金中心分别审批,其中贷款期限应保持一致或长于公积金贷款期限。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法定利率。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的担保采取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其选择的担保方式须经绵阳公积金中心认可。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绵阳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不得擅自处分,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使用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权作抵押并经绵阳公积金中心认可 ,未经认可的须使用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或凭证式国债、受托银行人民币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

(二)对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 保证人应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且已通过绵阳公积金中心的认可。

第三十条  其他规定

(一)借款申请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

(二)拟申请贷款金额不应超过质押物金额的 90%,质押物到期日应晚于贷款到期日。

(三)对于需要以评估方式确定抵押物价值的,抵押物价值应由绵阳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并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并应出具符合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要求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抵押房屋评估报告:在绵阳市城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贷款的由注册地在绵阳市城区且具备二级(含)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在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贷款的按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办理。

(四)以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将抵押物价值全额用于抵押,已设定抵押的抵押物不得再用于抵押担保。

(五)借款人拟抵押住房权属有非夫妻关系共有人或第三人所有时,须征得共有人和第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

(六)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取同一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在绵阳公积金中心贷款受理网点或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填写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查。

购买再交易房的,售房人应到场提供相关资料。

(二)贷款受理网点对贷款申请及申请资料进行受理、调查、初审,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绵阳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查、审批,通过审批的,应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及相关资料移交受托银行。

(四)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署借款合同等贷款手续。

1.商转公直贷业务,受委托银行应会同借款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2.受托银行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资料交接后 10 个工作日内应完成与借款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并及时送达绵阳公积金中心。

(五)受托银行办妥贷款手续后,移交(或提交)绵阳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准。

受托银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或开发商办理公积金贷款抵押手续,在借款人办妥抵押手续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办妥不动产预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受托银行将借款申请人的抵押凭证及时送达绵阳公积金中心审核。

(六)绵阳公积金中心核准通过后,进入贷款发放程序;未核准通过的,应退回委托银行并告知原因,由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或补正。

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1.期房、现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的银行专用账户。

2.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符合市中心及受托银行要求的售房人账户。

3.商转公直贷业务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偿还商业按揭贷款的名义,由委托银行划转到还款账户中用于结清商业按揭贷款。绵阳公积金中心放款当日按照委托银行提供的商贷余额按程序发放贷款,委托银行按流程进行划扣偿还借款人商贷,不足部分由借款人自行补齐;放款当日委托银行提供的借款人商贷余额小于审批金额,绵阳公积金中心应立即更正贷款审批书表并通知委托银行更正。

4.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划转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符合市中心、受托银行要求的房屋施工方账户。

(七)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领取借款合同。

第三十二条  在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中,绵阳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审查发现借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规定的,应退

回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原因。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三十三条  贷款期限为 1 年的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自行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还款方式一经选定不得中途变更。

第三十四条  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应按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在每期还款日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

本地借款人也可以在贷款申请时一并签订使用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签约还贷协议。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正常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已满 6 个月后,可向委托银行申请提前还款,无需征求绵阳公积金中心同意或出具手续,不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借款人可用自有资金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提前自行偿还贷款本息,每个自然年申请提前还款次数不限,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必须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

(一)提前部分还款。按照提前归还的部分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当期及以后每月应还本息由受托银行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具体业务由委托银行按规定办理。

(二)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借款人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由委托银行按规定办理。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在贷款还清前,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含单位、个体)。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如因工作调动、离职或其他原因,导致无单位或工作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需按《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实施细则》规定,在停缴 3 个月内主动向绵阳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凭身份证原件到申请贷款的管理部(分中心)办理个人账户设立、缴存手续,月缴存额不低于原单位缴存额,并将原账户合并到新开立的缴存账户,并保证在贷款期间正常按月足额缴存和偿还贷款本息。对未及时缴存的在接到绵阳公积金中心催缴通知后仍拒不缴存的,要从停缴之月起,追收违约金并追回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调出本市的,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不得办理转移、非还款支取、销户业务。

第三十七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现逾期,经催收仍不归还时,绵阳公积金中心及其受托银行可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授权直接划转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积金账户资金用于偿还本次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本息和剩余贷款本息。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须接受绵阳公积金中心及分支机构、委托银行对其贷后还款能力、抵押物等情况进行监督、查检,对已经或可能出现影响贷款偿还、抵押物权实现等情况的,及时告知绵阳公积金中心及分支机构、委托银行,并配合采取相关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在还清贷款前出现还款逾期或违反借款合同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情形,绵阳公积金中心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银行经绵阳公积金中心同意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借款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并获取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不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或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抵押住房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将抵押住房、质押物重复抵押、质押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一条  绵阳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处置抵押住房或质押物:

(一)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二)借款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因重大经济纠纷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三)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还款期限三个月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

第四十二条  处置抵押住房、质押物的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违约金和赔偿金时,抵(质)押权人有权继续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四十三条  受托银行、开发企业未按公积金相关贷款政策及协议约定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或履行相关义务,应担承相应违约责任、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如遇国家和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相关政策调整,绵阳公积金中心将对本实施细则作相应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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