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移民 EB -5法案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简称“ EB -5”( 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 )是美国基于就业的移民类别第五类,此类签证从1991年起实行,美国政府并于1993年在 EB -5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使 EB -5成为美国所有美国移民类别之一。
除了EB-5,还有EB-1到EB-4四类EB系列的签证,在这里不赘述了。EB系列移民签证到EB-5就到头了,如有有人问有没有EB-6,本人只能说∶现在没有,曾经传说打算有,但是不知道什么时候会真的有。
作为行业从业人员,每次和亲戚朋友提及EB-5的时候,十有八九第一个被问的问题都是"需要多少钱?"。但是,除了要投资"足够"的钱之外,EB-5项目有很多更难以满足的要求往往就被各类宣传文案忽略了。对于投资人来说,美国移民局设立的一下几个基本的条件必须满足。
投资到位∶
通俗来讲,美国必须要求投资人将要求的资本投入到符合要求的项目后,或者即将投入到项目的时候,才可提交申请。有过投资移民经验的人都知道,现在大多数的市面在售项目都是配有托管账户来暂时保管投资人的投资款的。所以,即时前在托管账户里而不是实际项目公司的账户,但是依然可以进行申请的道理就在于此。
投资金额∶
目前来说,最低投资额有两个,50万或者100万美元。区分50万和100万的标准是这个项目的位置是不是在政府认证的目标就业区(Target Employment Area,缩写是TEA)。如果是在TEA内,就是50万,如果不在就自动升级为100万;不需要排期的EB-5,就是只符合TEA条件的项目(乡村区、高失业率地区、基建项目),投资金额为80万美金,行政管理费要看每个项目不同,约在7-10万美金不等。TEA和RA的认证可以通过调取政府相关统计数据,再由各州州政府(偶尔会有市政府)来认定。这个可以详细参考其他专业人士关于如何定义TEA的文章来学习。
就业要求∶
投资到美国的钱、美国政府不会拿,但是指望着这笔钱能带动当地就业的。所以,每一个投资移民(不管你投资50万还是100万),需要在"创造"至少10个就业岗位。这10个就业岗位,大部分情况下必须是美国人或者绿卡持有人,同时不能是投资人的直系亲属。
投资必须在风险中∶
其实不知道大部分的同行们怎么翻译"At Risk"这一条要求,姑且翻译成"在风险中"。风险这东西很难用一种通俗易懂的方法量化,而且移民局也没有说清楚到底冒多大险才算有风险。
简单说来,如果出现以下的类似条款,需要和你的移民律师再三确认∶
1)现金储备。比如被投资的公司说自己会设置一个现金储备账户,如果项目失败,这个储备账户会来帮助偿还投资款;
2)保障条款,比如说"投资我们的项目,年回报率不得低于XX%"或者"投资公司保证在若干年之后,会拿自己开发的商品房来担保投资返还"等;
3)兑现协议。最常见的莫属投资公司保证在未来会以某个价格来无条件赎回投资人的投资。
参与管理∶
投资人必须参与到所投资的公司的管理之中。
年满21周岁,配偶以及21周岁以下孩子可随同一起移民(超龄智障儿);
投资90万美金,并能说明投资资金的合理合法来源;
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
无商业背景,教育背景以及语言要求。
申请条件宽松:无年龄、经商、学历、英语能力等要求
投资额度合理:90万美金,并且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
无移民监:申请人一次性离开美国不超过半年
快捷:材料准备简单、快捷
子女免费就读美国公立名校
可自由选择居住地
投资资金:5年投资期满后返还
一般来说,大家会把美国投资移民的流程分解成3个步骤。
I-526申请是在你的投资款到位之后来申请的,其大致内容是告诉移民局你投资的项目的详细情况,预计的就业岗位如何创造,自己并且你已经或者即将完成投资,资金在投资公司中的位置和职责,以及对于投资人来说需要付出一些时间和工作的部分-讨论投资款的来源是合法性等等。
目前I-526申请的审批时间通常需要14 个月左右,一旦I-526申请获批,恭喜,你可能可以领取你的临时绿卡了。说"可能"的原因是因为由于目前中国的投资移民申请人数在最近的3年内增量迅猛太多了,导致1万个签证配额不够分,所以美国政府只好安排大家排队了。因为毕竟只有1万个,还要照顾除了中国人以外的其他国家。(不过由于本身审批时间也有1 年多,所以真正等绿卡的时间目前并没有看上去那么漫长。)
当排队排到了,如果申请人在美国境内,那么他可以向移民局递交I-485移民身份调整申请,也叫做AOS (调整身份)申请。此申请主要是向移民局或者美国国家签证中心(NVC)提交一些身份和家庭关系类的文件,以便美国政府对申请人严明正身,并保证政审合格。
如果申请人在美国境外,就必须通过美国国务院下属的国家签证中心以及驻在各国的领事馆来申请一个移民签证,获得该签证后入境美国后,移民局会将绿卡寄到你申报的美国地址。
具体流程是,当I-526获批,根据在递交526申请时填写的处理意愿,移民局会将案件转移至美国国务院下属的国家签证中心,即NVC。(注∶ 移民局是美国国土安全部的下属单位,所以和NVC并不隶属一个部门),NVC收到案件并确认排期即将完成时通知申请人递交移民签证申请费,并填写DS-260表,递交符合要求的反映个人家庭和社会关系的文件;在NVC审核完成后,会将案件转发至申请人所居住国家的美国领事馆,安排移民签证面谈;移民签证获批后,需要凭签发的移民签证签章入境美国,才能激活申请人的有条件绿卡。
如果I-526获批时人在美国境内,那就无需通过签证中心和领馆的步骤,而是直接向移民局递交转换身份的申请(又叫做Ajustment of Status,AOS申请),就地转换绿卡身份。AOS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于NVC大同小异,但是却相对简单直接一些(因为案子只会在一个衙门里处理,减少了很多周转的时间和环节)。在等待AOS获批期间,申请人会有一个临时的身份合法在美国居住,且如果在AOS申请中包含工作许可和Advance Parole的申请,那么申请人很有可能在AOS审批期间同时拥有在美国合法工作以及短期离开美国却不会中断AOS审批的授权。
当然,AOS申请并不是适用于所有人群,因为很多投资人往往也是成功地企业家、更多的情况是宁可在国内一边等待免签一边处理工作,也不想住在美国眼巴巴的等AOS获批。无论是通过那个途径,你和你的家人在通过这个阶段的申请后,会收到一张有条件绿卡,也被称作临时绿卡。这个绿卡有效期只有2 年,起始有效期会从你的I-485申请获批的那天起算(如果是通过广州领事馆入境,从正式登陆那天起算)。有条件绿卡,和一般所谓的永久绿卡(无条件绿卡,正式绿卡,大家的叫法比较多,其实是一样的意思)在使用上几乎没有区别,都带给其持有人一样的权利和义务。
在你的有条件绿卡的有效期还剩下90天有效期的时候,你就可以在这90天内递交I-829申请了 (姑且交这段时间为"90天的递交窗口")。I-829申请又叫做去条件申请,递交内容的中心思想是对于你在I-526申请中提出的种种计划进行验证。比如,项目有没有变更,运营的如何,有没有提前撤资,就业岗位是不是创造出来了等等。如果I-829获批,那么你会获得一张10年期的绿卡,并且把自己的绿卡有效性彻底与你在美国的投资项目脱钩。
既然I-829申请如此重要,很多人会想问自己能不能早点递交?或者能不能晚点交,这样留给自己项目更多的时间来完善所有的文件?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美国移民局不会接收早于90天递交窗口的申请,而如果等到绿卡失效还没有递交,那么移民局就可能已经认为你放弃了你的绿卡了。所以务必务必请所有人记住自己的90天递交期,以免出现错过递交日期的麻烦。在I-829审批期间,申请人和其符合条件的家人的绿卡将会自动延期至案件批复的那一天,但是移民局不会专门制作临时用得塑料卡片,申请人可以凭I-829申请的递交回执在其所居住的移民局办公室要求在护照上加盖I-551章,所谓临时绿卡以便出入境使用。
如果按照上面的要求和流程来计划自己的投资移民,对于99%的人来说,难度是超乎想象的。所以,在过去的3-4年,由区域中心牵头的投资移民项目变成了整个投资移民市场的主角,成为市场的首选。
区域中心是由美国移民局 USCIS认可并颁发牌照的实体,可以是公共的,也可以是私营的。这些区域中心可以直接或者间接的参与到相关的EB-5投资项目中去,而一旦某个项目获得了区域中心的支持或者参与,该项目就会获得一个非常有优势的特质-可以将项目开发所创造的非直接就业人数计入项目的就业创造总人数。非直接就业人数的计算,可以通过合适的经济学"投入产出"计算模型得出。
简单来说,根据具体项目的特性,以及当地的经济情况和其他指数,经济学家可以通过计算预测出一定量的资本注入到此项目将对当地各个关联行业产生就业的贡献。这样的就业计算"政策优惠"大大增加了其EB-5投资人满足相关就业创造要求的可能性。
同样在递交I-829申请时,因为有区域中心的"加持",移民局也很有可能将这名司机和另外两个伙计的工作岗位算到你的头上,并认可你满足了"至少10个就业创造"的要求,尽管你并没有为着3个"间接创造的就业"发过工资,也不知道他们是谁。
申请流程及相关时间图示↓
若1-526申请获批时您不在美国境内,您须向您所在国家的美国领事馆申请获得移民签证,即进行领事馆移民签证程序。
这种情况下,1-526申请获批后, USCIS 将会把您的申请转给 NVC (国家签证中心), NVC 会联系您。进行领事馆移民签证程序时,您须先交申请费并提交网上申请表、 DS -260及其他证明支持文件。DS -260包括两部分,2013年之前须提交的是 DS -230文件。
与身份调整申请一样, DS -260申请须含生物信息,申请表的第一部分由您填写并提交,第二部分须在美国领事馆或大使馆官员的见证下填写。
进行 DS -260面试时您可能需要带齐诸如结婚证、出生证及护照等文件。面试之后,申请才算完成,并由相关人士在申请表格上签字。将和您一起赴美成为永久居民的家人每位均需提交单独的 DS -260申请表。
领事馆移民签证程序中的申请获批后,您将获得有效期为六个月的移民签证,您须在该签证过期前进入美国境内。持移民签证进入美国境内时,入境处的移民局官员会在您的护照上盖章,您即获得有条件的永久居民身份(如同通过身份调整获得的身份)并于彼时成为有条件的永久居民。
与身份调整申请一样,您须于进入美国境内2年期满之前的90日内提交1-829申请。
注:在 EB -5签证出现排期之后,1-485身份调整和广领馆面试,同等情况下,都需等待 EB -5签证,并无差别。
总的来说,美国政府在设计EB-5类移民签证时的大思路可以通过一个数学公式来体现∶
投资+ 创造就业=绿卡
当然,对于更多的细节规则和注意事项,笔者会在以后的文章张专精讨论。希望以上的大概念会对所有打算计划美国投资移民,却毫无头绪的读者起到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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